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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2015-04-24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广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大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

  (一)申请享受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的条件

  1.在海珠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含本数,下同)。

  3.以从事网络营销为主营业务,并依法具有从事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资质。

  4.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资金奖励扶持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违反承诺的企业应在办理迁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非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不限于在海珠区运营的时间,下同),其中:以特定行业(一个或一类)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1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以多个行业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2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

  (2)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年均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3)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1年以上,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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