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摘录)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广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大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
(一)申请享受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的条件
1.在海珠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含本数,下同)。
3.以从事网络营销为主营业务,并依法具有从事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资质。
4.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资金奖励扶持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措施
1. 本方案实施后新落户(指新设立或从海珠区外迁入)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各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 本方案实施前已在海珠区注册且在本方案实施后迁入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各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3. 从海珠区外引进或在海珠区培育壮大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但企业注册地不在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各园区内的,参照前述1、2项奖励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4.符合上述1—3项扶持措施之一并同时符合《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中有关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5.给予初次认定或新迁入海珠区的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6.电子商务企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并得到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各类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其获得的上级扶持资金的50%进行区级扶持资金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扶持资金最高可以为50万元。
7.在海珠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加入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开办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累计180天以上有网上交易、结算的,一次性补贴其交纳的会员费用。